@职工医保参保人,这些问题您需要了解(内含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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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那些事
一起来聊聊~
医保是用来防范和化解医疗费用风险的
缴费参加医保
可为我们的疾病风险提供保障
目前我国基本医保主要分为两类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职工医保
① 可参保人群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 缴纳方式
(1)单位参保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参保地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规定请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附后)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医保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仍需缴纳。
③ 缴费费率
缴纳方 | 费率 |
单位 | 6.5%-8.5% |
职工个人 | 2% |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各统筹地区不同,请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附后)
④ 缴费年限
各统筹区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规定略有不同,请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附后)
例:武汉市规定,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 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按规定一次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逐年缴纳至规定年限。
大额医疗保险费一般为终身缴纳,部分地区也存在退休时一次性缴纳的情况。
除了以上的小知识
还有这些情况
一定要当心
01
试用期不给职工缴医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不能享受单位福利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医保。这是不合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医保。
02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医保
一些用人单位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自愿放弃医保,用人单位将其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种情况,单位不能免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所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医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03
以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为由不缴医保
不合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04
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用缴医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医保。不合法!
若出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提供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05
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医保
这是不可取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以支付现金的形式让员工个人自行缴纳医保。
06
单位按最低基数缴纳医保
这是不合法的!属于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员工月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医保,会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医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时,则按平均工资60%或300%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医保,不得保底缴费。
07
代缴医保
如果个人找挂靠代理公司缴纳医保,并且没有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合法的,也是政策不允许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额办理医保
经过协商和交涉仍拒不改正的
属于违法行为
请拿起法律武器、采取合法行动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还有医保方面的其他疑问
可拨打以下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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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于职工医保的分享就到这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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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编辑 | TW
审核 | 易保
来源 |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长江日报